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期末账务处理,将账务期间内产生的各种收入纳入当期收入计算,当期支出计算。那么,您应该将去年付的一笔款项纳入上一账务期间的支出,并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减增值税调整。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百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在已出具发票或其他凭证情况下,在汇算清缴前通过减款调整方式调整来源于本期的销项税额,以及调整其他税种纳税义务人上一账务期的税负;而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必须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通过减款调整方式调整。 拓展知识: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当期纳税义务清偿完毕,按照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通过减款和补缴款项的方式,向税务机关清缴税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