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因为实际上是另一个人收到了款项,但账簿上却出现了另一个人的名字,这种会计操作是不合法的。有的企业可能会有这样的做法,但是它是违反财务会计准则的,应当避免使用。 此外,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个人和公司之间有一笔往来,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有公司签字。这时候,公司应该把合同补充完整,增加个人名称和签字,才能满足会计制度的要求。 另外,处理往来的时候,无论是计算应收应付的金额,还是做出对应的会计分录,都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这样,才能保证会计处理的严谨,不会把往来的资金流向不正确的方向,得不到正确的确认,也不会出现会计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