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受赠的房产的市场价值85万元的转让价值(150万-85万)-5万的税费-50万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7.5万=150万*5%)=7.5万(7.5万的个人所得税=7.5*20%=1500元);(2)张某9月转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5000扣除=7.5万-5000=7000元(个人所得税=7000*20%=1400元);(3)张某10月转让受赠房产时计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价值(150万-85万)-税费(1万)=65万;(4)张某11月取得商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和抽奖所获奖品的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6820)-5000=7320(7320的个人所得税=7320*20%=1464元)。 拓展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取得的收入属于综合所得收入,可以按照特定条件享受专项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基数,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根据本人实际发生的专项支出,享受每年一定金额的减免,以降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