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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 资料3的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我记得不是说委托境外才有80%的限额要求吗?这里为什么委托境内的也要80%?

163 2022-08-05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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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2-08-05 14:43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很多大企业的财税负责人对这个80%的规定不是很理解——为什么不是100%呢?对此,本文将给出答案。   纳税人权益保护是税收事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纳税人的“获得感”。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09年第1号 ,以下简称1号公告)就明确提出了纳税人依法可享受的14项权利。此后,税务机关就特别重视征管、稽查等执法环节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规范入户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使用等工作赢得纳税人好评。笔者以最近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以下简称119号文件)为例,探讨如何在政策制定中更好地体现纳税人权益保护。   税务机关只允许委托研发费用按照80%加计扣除,是出于防范税收管理风险的目的。因为企业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的费用结构不同,委托研发除了研发成本外还包括研发利润,如果委托研发按照实际支付费用全额享受优惠,那么委托方的利润加成部分也被加计扣除,这可能带来税收优惠滥用和潜在的避税问题。虽然纳税人有质疑,但这种顾虑不无道理。实际上,分析委托研发产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变化,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以下简称116号文件)到119号文件中可以发现明显的进步,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防范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天平上逐步靠近后者。   116号文件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也就是说,116号文件要求受托方必须把研发项目的成本费用清单给委托方,委托方只能按照受托方发生的成本费用加计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涉及受托方的商业秘密,委托方较难从受托方获取真实、准确的成本费用清单,政策执行较为不便。此外,1号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享有保密权,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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