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学。 需要的,你现在是按你正常的进行汇算,之前预扣的可以抵扣汇算时要交的税,多退少补。 你是按你总的合伙企业的部分进行处理,不是股息红利。
追问: 那我从合伙企业分回来的收益,需要按经营所得纳税的话,是要补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注:)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这个《通知》》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其第五条内容是: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 这个我也是在网上看到的回复,不知道文件还在适用不?
回答: 比如你是一个自然人,你投资了某经营单位,那么这时候这经营单位是按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按经营所得给你分,你自己完税,你这是按经营所得完税。 如果说你投资的某个企业,这企业是先税后分,那你这才是属于股息红利。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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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那我从合伙企业分回来的收益,需要按经营所得纳税的话,是要补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注:)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这个《通知》》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其第五条内容是: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 这个我也是在网上看到的回复,不知道文件还在适用不?
回答: 比如你是一个自然人,你投资了某经营单位,那么这时候这经营单位是按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按经营所得给你分,你自己完税,你这是按经营所得完税。 如果说你投资的某个企业,这企业是先税后分,那你这才是属于股息红利。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