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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3日因资金周转困难,纳税申报后未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2020年10月18日纳税申报期结束仍未缴纳税款。2020年10月30日税务机关下发相关文书,追缴其所欠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责令其11月10日前缴纳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甲公司为逃避税款及所欠债务等,开始转移公司财产。2020年11月20日,经主税务分局局长批准,计划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其银行账户扣缴甲公司所欠税款,同时扣缴该欠税行为从10月18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1.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从10月18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如何计算? 2.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加收滞纳金、强制执行措施不服是否可以直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如何计算?

167 2022-05-18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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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2-05-18 21:32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理由: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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