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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医药制造企业2020年年初开展一项研发活动,当年尚未形成无形资产;当年10月还转让一项专利技术。就上述两项业务,甲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如下问题,请你代为回答: 1.研发费用应如何扣除?如若该业务发生在2021年,研发费用又该如何扣除? 2.如若委托境内外部机构研发或境外机构研发,则研发费用如何扣除? 3.转让技术涉及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77 2022-05-16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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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2-05-16 19:08

(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增值税: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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