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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吴某为某大学2020届毕业生,2020年6月毕业。 (1)7月,吴某毕业后进入A企业开始就业,每月从单位领取扣除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收入12000元,无专项附加和其他扣除。 (2)8月因举报某企业污染行为获得当地环保部门奖励20000元。 (3)取得年终奖32000元,吴某选择单独计税,从中拿出1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给公益事业并选择从年终奖所得中扣除。 (4)吴某当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00元。 (5)吴某购物索取有奖发票,奖金500元。要求: 1.2020年7月吴某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税 2.吴某8月获得环保部门的奖金应如何缴纳个税并说明理由 3.吴某公益性捐赠应在何时扣除,计算吴某取得年终奖应纳个税 4.吴某取得2020年综合所得应缴纳个税 5.吴某是否可以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说明理由 6.吴某发票奖金应缴纳个税

76 2022-05-1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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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17:17

(1)7月吴某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2000-5000×7=-23000(元),小于0,无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为0,个人举报、协查违法行为获得的奖金免税。 (3)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分项计算限额,直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限额扣除或全额在取得当期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32000×30%=9600(元),小于实际捐赠金额10000元,所以只能扣除9600元。(32000-9600)÷12=1866.67(元),税率为3%。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0-9600)×3%=672(元)。 (4)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2000×6-60000)×3%=360(元)。 (5)可以免于办理。理由:吴某需补税360-300=60(元),小于400元。在办理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6)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义所得税。 吴某的发票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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