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月吴某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2000-5000×7=-23000(元),小于0,无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为0,个人举报、协查违法行为获得的奖金免税。 (3)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分项计算限额,直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限额扣除或全额在取得当期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32000×30%=9600(元),小于实际捐赠金额10000元,所以只能扣除9600元。(32000-9600)÷12=1866.67(元),税率为3%。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0-9600)×3%=672(元)。 (4)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2000×6-60000)×3%=360(元)。 (5)可以免于办理。理由:吴某需补税360-300=60(元),小于400元。在办理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6)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义所得税。 吴某的发票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