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存在重大疑虑,不应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工作,应当由集团项目组亲自获取审计证据。 (2)不恰当。丙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使用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对丙公司的财务信息执行审计。 (3)不恰当。戊公司是重要组成部分,甲CPA取得的这些信息不能构成与戊公司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0课时68253
16课时43021
20课时87675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微信号:1558086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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