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将此种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此人若再对他人背书转让,进而取得票据的人更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2.合理。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3.合理。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D有权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 4.应当履行票据责任,D在票据上的签章均为真实有效的,因此D应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