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及附加税 1、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提高至1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同时,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增值税的附加税随着也会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