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2B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追问: 老师,就是第三个月转出?
追问: 这个转出和残值率有关系么?
回答: 这个转出和残值率没 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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