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说的是不是这个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追问: 但为什么有些时候又要收税呢,按20%20
回答: 你上面文件的意思就是持股超过1年,暂免征,大于1个月小于1年减按50%征收,小于1个月,全额征收,征收税率为20%
追问: 那其他按20%收股息红利是什么情况
回答: 从一般企业(非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20%,